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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时间:2020-03-23

 


关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3月10日,省财政厅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鲁财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月2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确定了全省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总体制度框架,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实施范围、主要任务、实施步骤进行了部署和安排。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升改革措施的可操作性,省财政厅结合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运行的特点和方式,研究制定了《办法》,指导省级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运作。《办法》在充分征求企业家、投资机构、金融及法律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10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开展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反应良好。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报厅领导集体审议研究,于2020年3月10日正式印发,送省司法厅备案。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严格按照鲁政字〔2020〕16号文件精神进行制度设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受托管理机构管理、项目实施、股权登记管理、股权退出、激励与考核、附则等八章共4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依据、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实施范围,共2条。规定了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股权投资的实施范围。

第三章,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共6条。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选择原则、管理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共10条。规定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股权投资计划的程序要求,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资金拨付、投资入股、风险防控等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并确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实施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直接注资或通过引导基金等方式运作。

第五章,股权登记管理,共4条。规定了股权登记管理的内容、程序及变更登记等要求。

第六章,股权退出,共6条。规定了退出方式、资金收回、可让利情形以及投资损失认定等内容。其中,退出时先扣除税款和相关费用再收回投资;对为收回资金发生的诉讼等费用,由受托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资金收回后再支付。同时明确了两种可让利情形:一是可根据资金政策目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优惠股息、约定较低退出回报率、降低股权回购价格等方式,在收益范围内给予让利;二是视投资项目提前退出的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对提前退出2年的,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对提前退出1年的,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投资收益。

第七章,激励与考核,共8条。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核、管理费支付及容错容损情形。在绩效考核时,对投资初期侧重投资情况、管理能力及机制等,对投资中后期侧重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其中,基础性管理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资金数额的1.5%核定,具体费率标准,在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招投标或磋商活动时,根据投资机构报价谈判分类确定;奖励性管理费按不超过上年度投资净收益的20%核定。对以下三种情形,不支付年度管理费用:一是采取资本金直接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二是超出约定退出期限或达到退出条件,但未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三是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投资项目。

第八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中央资金的适用范围及《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

另外,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参考模板),细化了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三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作为《办法》的附件一并印发,供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时使用,但不适用于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实施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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